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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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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主要体现在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职责、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职责以及行政复议职责等方面。机关不积极履行职责、不颁发证照、不履行复议职责等行为都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被列入可诉范围。例如,不接报警、不解救危难群众、不查处治安案件等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和人民受理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实际情况,机关行政不作为可诉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11条第一款

第四、五项规定的内容中,即构成可诉的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机关不履行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包括办理户籍证明等)的职责;二是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的职责;三是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如有下列行为,将构成不作为,列入可诉的范围:

1、不积极履行接报警、解救危难群众和查处治安案件等的职责行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社会治安因素大量存在,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常遭到歹徒和治安灾害等因素的侵害,因此必须救助于人民。机关及其干警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到“有警必按,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积极接报警、出警,自觉履行人民机关的职责,那种“见死不救”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读职犯罪。

2、不履行或不积极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涉及社会治安的人、地、物、事,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实施有效的管理。例如,通过颁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对刻字业、旅馆业、印刷业、旧货业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通过颁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暂住证等,对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进行有效管理,以保护公民参加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合法权益,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机关提供发现、制止各种违法犯罪的大量有价值的线索等。

3、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机关对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这是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也是对相对人给予法律救济的措施。如果机关逾期不履行复议职责,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例如,某区分局某派出所以“打架斗殴”为由对李某予以行政警告,李某不服,向某区分局申请复议,某区分局逾期未作答复、李某遂起诉至。受理了起诉。

结语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实际情况,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中,即不履行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履行保护人身权、不履行保护财产权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机关若不积极履行职责、不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均构成行政不作为,应纳入可诉范围。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应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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