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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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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依据《民法典》第42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力代管的,人民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出发,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一、失踪人的财产是否可以由其近亲属之外的人代为管理

失踪人财产可以依法由其近亲属之外的人代管的。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

二、财产代管人可以支配失踪人的财产吗

代管人究竟是代理人还是保管人,在法律上是值得研究的。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应当是兼具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类似的法律地位,即有权对失踪人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定代理人有相同之处,但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权利能力并未丧失,只是其权利义务由财产管理人代为行使和履行。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管理权限,除了对财产保管、维护、收益等保存行为之外,还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

本条规定了财产代管人的应尽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同时规定了法律责任,即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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